榆政财罚决〔 2021 〕 1 号
当事人1:陕西嘉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A座1194室
当事人2:陕西志诚超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SOHO同盟B座10705号
当事人3:陕西索鸿视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5号楼2单元1604室
一、违法情况
2021年8月16日,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绥德县人民检察院采购检察工作网二期设备项目中投标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报告》(榆政采字﹝2021﹞3号)。报告中称“2021年8月11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采购检察工作网二期设备项目中(项目编号:YLCGC2021-040J),评审环节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中发现陕西嘉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志诚超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索鸿视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三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对相关当事人陕西嘉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志诚超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索鸿视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榆林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7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5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榆 林 市 财 政 局
2021 年 9 月 3 日